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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91号 加强对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的监管

浏览:7619 发布人:参政议政部 2013/10/29/10:2
  民革黄山市委会机关干部苏恒反映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型公共场所如商场、超市、学校等纷纷开工建设。但由于长期以来大众对公共场所室内环境空气质量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对公共场所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的监管还存在一定盲区。室内公共场所的空气质量污染,将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巨大的安全和健康隐患。
    加强对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的监测和监管,是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预防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重要手段。为此,建议: 
  一是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体系。从公共场所建筑装修、投入使用到营运期间各个环节,尽快完善相关的质量标准体系,制定专门针对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监管的法律、法规。
  二是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建筑、卫生、质监、工商、环保、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则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通过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实现公共场所从立项、审批、建设、使用等各个环节对室内空气质量的监管都不留空白,真正形成对室内空气质量“全程监管”的长效机制。
  三是加强预防控制。在新建、装修公共建筑时要坚决采用环保无毒的材料,对新竣工的大型建筑的室内有害物质情况进行检测,合格后才能通过验收。利用政府采购等渠道,加快公共场所空气污染公共产品的普及,以减少室内空气污染危害。
  四是推动室内空气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对具备一定条件的社会检测机构开展资质认定工作,进一步开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服务,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满足群众迫切需求。
     五是加大宣传力度。要大力宣传防治室内空气污染的有关知识,提高广大市民的防护意识,引导广大市民积极参与防治室内空气污染活动。鼓励对室内空气污染超标的公共场所进行举报,督促公共场及时采取有效性措施使其达标,促进公共场所空气质量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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