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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律师的责任和使命———孔维钊

浏览:8286 发布人:宣传部 2010/05/18/10:7
 
   2008年5月15日,在安徽省改革开放30周年青年群英会上,倍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第八届“江淮十大杰出青年”受到表彰。 淮南民革党员、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孔维钊就是受表彰的“江淮十大杰出青年”之一。
    1997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以来,孔维钊为社会各届委托人特别是有特殊困难的当事人,提供了各类优质法律服务600余件,担任政府部门、学校、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30余件。执业过程中,他以较高的职业道德、较强的业务能力,勤勉、敬业、负责的工作为当事人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了社会及案件当事人的充分肯定和认可,在平凡的律师工作中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
 
一个普通律师的平凡工作
    如同许多活跃在基层的律师一样,孔维钊为基层大众提供法律服务。面对普通、平凡的工作,他总是认真的对待。他的信念是:以一个普通律师的平凡工作,为描绘民主法治建设的宏伟蓝图尽添色加彩之力。
    “求是,不畏艰难;公正,不畏权势”是孔维钊的执业理念。本着这样的理念,他承办了多起在市内、省内乃至国内较有影响的案件,如未成年人烟草公益诉讼案件、劣质柴油烧伤男童案件、阜阳劣质奶粉案件、殷某猥亵男童案件、沈某贪污案件、禽流感举报人乔松举敲诈勒索案件、巢湖四少年被刑讯逼供案件。这些案件的承办,彰显出一个律师对法律执着的追求,因为他始终坚信,法律的力量能够帮助他人实现公平、正义、尊严,他用律师的言行向社会努力诠释法律的内涵。
本着一个律师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使命感,孔维钊不仅在承办案件方面尽心尽责,还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立法活动。他撰写的论文引起学术界的讨论,他提交的提案被确定为政协重要提案,他的立法建议被当地立法机关肯定。
 
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他倾注心力
 
    2004年4月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成立以来,孔维钊和其他成员一道积极投身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事业中。投身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业,虽然占去了孔维钊整个工作时间的一半,但一路走来他是那么执着,那么富有热情。
    于是,在学校的三尺讲台上,有他热情的面孔;在庄严的少年法庭里,有他雄辩的声音;在贫困儿童的家里,有他可依赖的笑容。这些工作,占据了他整个工作时间的一大部分。2000年8月,他为凤台县一名7岁男孩提供法律援助,代理“劣质柴油烧残刘宝灯案”,案件历经一年零六个月,最终为刘宝灯赢得14万元的经济赔偿。2004年7月,根据阜阳劣质奶粉案件进展需要,他组织召开了“阜阳劣质奶粉案件代理律师研讨会”,向媒体披露阜阳医院拒绝收治“大头娃娃”的事件,推动了这件在全国都有重大影响事件的及时解决,有效地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从参加中国青少年法律援助协作网第一届年会,到在第五届中国律师论坛宣布我国60名律师中就有一名从事未成年人保护的志愿律师,孔维钊用执着和爱心留下了一个又一个为未成年人维权的坚实的足迹。
    “孩子对法律的信仰就是国家法治的未来。”孔维钊如是说。在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过程中,孔维钊感觉到,由于种种原因,当前社会对法律的信仰不是那么坚定,往往试图通过拉关系、找门子等不当方法和手段去影响和干涉法律的正确实施。而在未成年人纯洁的心灵深处,他们对法律的认知和信仰几乎处于空白。当受到伤害时,他们的第一需求是求助于父母,父母如果能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给他一个正义的结果,这种对比彰显出法律正义,也能让未成年人树立起对法律尊重和敬仰。正是如此,孔维钊以极大的工作热情积极投身于未成年人的维权普法事业之中。他说:“我们这些做实务的法律人,不能把精力都一味放在批判上,不能一味地埋怨,必须要不断的实践,必须踏踏实实的做一些有建树的实际工作。”
    2005年5月,北京市司法局给安徽省司法厅发来表扬信,表扬孔维钊律师在未成年人维权方面所做的突出贡献。信上说道,孔维钊律师积极参与组建了“中国青少年法律援助律师协作网”,专门从事未成年人维权事业。因工作成绩突出,孔维钊为之付出大量心血的协作网,已成为政府信赖、群众信赖、弱势群体信赖的、构建和谐社会的有生力量。
    2006年8月30日,孔维钊律师接到国务院妇儿工委邀请,参加《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国家级评估督导工作。据了解,这是安徽省律师首次被选入国务院妇儿工委“两纲”评估督导组。而在全国,这也是律师群体第一次参与国务院妇儿工委督导工作。对于一个从业10年、年仅34岁的青年律师来说,能参与国家级的评估督导工作,完全得益于他痴情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和10年如一日对法律事业孜孜不倦的追求。
 
推动和参与保护未成年人立法,是责任更是追求
 
    2006年3月,孔维钊律师代理巢湖四名学生被刑讯逼供错误羁押100余天申请国家赔偿案,此案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全国首例,影响很大。孔维钊通过代理案件发现,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立法存在的缺陷,于是向皖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制定未成年人刑事保护立法的建议。该建议被立法机关重视,并最终体现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当中,即司法人员对未成年人询问、讯问应当通知监护人在场。
    2005年,孔维钊受邀参加《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工作,从立法调研到条例草案执笔和条例的释义编写工作,他付出了大量的精力,同时也显现了较扎实的理论水平和娴熟的法律技能。
    除此之外,孔维钊还承担了全国律协布置的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课题研究与项目实施的工作,由他联系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项目、未成年人法律援助项目也正在我省相关地区付诸实施。
    10年来,孔维钊律师一直热衷于未成年人法律研究与实践工作。为了公益性工作,他少了不少能挣钱的案子,多了许多费时费力的法律援助案件;少了许多闲暇休息的时间,多了大量精力对未成年人进行维权、普法的工作。怀着服务未成年人、服务社会的公益心的他,也因工作突出而被媒体报道,受到社会普遍关注。2007年5月,安徽电视台《前沿访谈》栏目,以法律界前沿人物的视觉专访了孔维钊,就是一个例证。
    有耕种就有收获,是金子就会发光。孔维钊出色的工作业绩不断地得到社会及群众的赞誉,有关部门也给予他很高的荣誉。2002年,他荣获“全国研究与预防青少年犯罪先进工作者”;2003年3月,他荣获《新安晚报》3·15维权人物;2004年荣获“中国十佳维权卫士”;2005年荣获“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十大杰出公民”;2006年被评为首届“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特殊贡献律师”,获得第九届“安徽青年五四奖章”以及“安徽省优秀青年律师”、“淮南市市律师行业规范化管理先进个人”、“淮南市十佳律师”、“淮南市优秀青年”等荣誉称号。2007年获“全省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2005年还荣获了“民革安徽省优秀基层党务工作者”称号。在淮南市政协第十三次会议上,孔维钊当选为市政协常委。(朱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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