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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浏览:4845 发布人:admin 2009/04/10/9:32
民革黄山市委会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实施有十多年了,但在贯彻落实还有一定的差距,特别表现在企业用工不规范上:
    一、一些企业把自主用工片面理解为自由用工。使用劳动者时,企业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有的企业在试用期上做文章,试用期内不与劳动者签合同,试用期满就辞退。
    二、少数国有企业借改革之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搞所谓待岗、内退,甚至不规范的裁员、辞退,剥夺了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有的国有企业领导不通过劳动力市场面向社会招工,而是使用自己亲属、朋友,国有企业成了家族企业。
    三、借搞待岗、内退,随意降低劳动者的待遇。
    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利益驱动。不签劳动合同或只用试用期,这样企业就不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其他费用,搞待岗、内退,也是为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二是经营者为了自己与家族利益,不惜牺牲社会利益,所造成的结果是扰乱了正常的劳动力市场秩序,给本来就严峻的就业形势加重压力。同时给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为此建议:
    一、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劳动部门要加大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企业违法用工行为。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劳动用工的相关规定,明确试用期的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的具体办法,加强对企业自身搞的待岗、内退的用工行为的法律法规监督。防止一些企业借改革名目,滥用权力,侵害劳动者的权益。
三、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合同法》的草案进行了审查,不久将颁布实施。政府相关部门要抓住这一契机,加大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营造市场就业的良好氛围,促进企业用工行为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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